(三)规范流转。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各地要建立林权流转等林业要素市场,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对手续不完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予以补充完善。
林权所有者可对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继承、出租、入股、抵押、流转。
三、完善有关政策
(一)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擅自收回、调整。
(二)完善责任山政策。对责任山已签订合同且执行较好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合同的基础上,发放林权证;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三)完善金融扶持政策。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林业信贷的投放力度,允许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对发展林业生产给予必要的小额贷款支持。
(四)落实公益林的补偿政策。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享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一般公益林(含未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天然林),享受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
(五)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在承包期内遇有征占用林地时,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权所有者,林地补偿费发包、承包双方按2∶8比例分成。
四、改革的步骤
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改革。通过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相关人员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山林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群众对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意愿的基础上,市、县(市、区)、乡(镇)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改革的工作方案要报上一级政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备案。各村组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需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