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中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原则。对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
5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各地可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6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在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
二、改革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一般和重点公益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林地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并依法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明晰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1家庭承包经营。在群众收入对林业依赖程度较高的多林地区,应主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即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其他承包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现有森林、林木、林地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承包收益为集体经营收入,按照
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放活经营。鼓励对商品林资源进行综合利用,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在保证生态功能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利用一般和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对公益林实行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