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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政发[2005]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以集体林为主的省份,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大力造林、普遍护林,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林农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在本溪市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推动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用2至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任务,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 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要通过多种形式平均分配产权,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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