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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省内相关政策。

  (二十二)切实加强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建设。加大和完善全省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省、市、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

  (二十三)建立动物卫生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动物疫情透明化管理要求,完善诚信政府建设,建立动物卫生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及国内、外动物卫生信息。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及国内其他地区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国内动物疫情。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工作问责制。动物卫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监督管理,明确区域、明确职责、明确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七、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行政村聘用的动物防疫员经费,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范围。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六)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动物卫生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动物卫生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八、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

  (二十七)加快动物卫生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建设。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动物卫生法规和规章体系。根据国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修订《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辽宁省兽医管理条理》和《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等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动物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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