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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五、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十六)人员编制配备。改革中所需的人员编制在市、县(市、区)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

  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基本掌握在18至25名;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编制基本掌握在18至20名;县(市、区)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编制基本掌握在8至11名;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编制基本掌握在4至6名。

  各级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兽药饲料监测机构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调整设立,所需的人员从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具体由同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十七)领导职数配备。市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设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1至2名。

  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药饲料监测机构、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领导职数由同级政府确定。

  六、加强动物卫生管理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十八)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十九)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根据《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和条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强化动物卫生工作的系统内部监督。上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市、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同意;领导班子成员中要有1至2名兽医专业人员。

  (二十一)切实加强动物卫生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动物卫生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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