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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负责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畜禽饲养情况的统计工作;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种畜禽监督管理;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科技等工作。

  (十一)动物防疫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的监督;负责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负责指导、监督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所协助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十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参与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措施、应急预案,并提供科学依据;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定性、疫病监测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情的预警、预报等工作。

  (十三)兽药饲料监测机构的职责是:依法负责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参与拟定畜禽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控制规划、监控计划、措施、应急预案,并提供科学依据;依法承担兽药、饲料、畜禽产品有害物质残留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

  (十四)乡(镇)或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畜禽饲养情况的统计工作;依法负责组织乡(镇)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依法承担兽药、饲料、种畜禽监督管理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协助监督管理辖区内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十五)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发免疫卡、填写免疫档案、协助动物产地检疫、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以及动物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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