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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健全动物卫生工作体系

  (五)建立健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省辖市市政府设立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机构,机构规格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内设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控制、畜产品安全监管、兽医医政管理、种畜禽监管等内设机构。

  县(市、区)政府设立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机构,机构规格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相同。辖乡(镇)较少的县(市、区)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不设内设机构。城区可不设立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由所在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使。

  (六)建立健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所,为执法监督机构,归口同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七)建立健全动物卫生技术支持机构。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辖市设立兽药饲料监测机构,归口同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城区及辖1至2个乡(镇)的城区可不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省辖市在同一城市或距省辖市所在地较近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不配备动物疫病检测设备,其相关职能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

  充分利用省内现有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实验室)等社会资源,通过资格认可后可以作为动物卫生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八)加强乡(镇)动物卫生机构建设。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按区域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所,加挂动物防疫检疫站牌子,为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所的派出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等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所管理。同时,业务上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

  对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服务实体。

  (九)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体系。在行政村聘用动物防疫员,每个行政村聘用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从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执业兽医人员中选聘,接受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四、关于职责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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