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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海事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杜绝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将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渡口、船舶航行安全,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

  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县、乡(镇)政府、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全面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非法渡运,全省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以县、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在我省境内江、河、水库等水域航行的乡镇船舶以及从事非法载客运输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公路渡口、渡船;城市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解决渡口无审批、渡口设施设备老化、渡船无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非运输船舶载客、渡口工作人员证件不齐以及渡口标识不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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