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海事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杜绝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将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渡口、船舶航行安全,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
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县、乡(镇)政府、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全面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非法渡运,全省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以县、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在我省境内江、河、水库等水域航行的乡镇船舶以及从事非法载客运输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公路渡口、渡船;城市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解决渡口无审批、渡口设施设备老化、渡船无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非运输船舶载客、渡口工作人员证件不齐以及渡口标识不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