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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2充分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群团组织开办的培训实体开展培训工作,注意探索培训初、中、高级技能人才的路子,鼓励、扶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专业化程度较高、社会声誉好的就业培训班。

  3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督导管理,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督、考核和评估工作,对存在乱收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严肃查处。

  (四)就业训练中心发挥主力军作用。

  1各级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主力军,要根据社会需求、企业用人制度变化、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构成情况,建立健全职业需求、失业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一条龙”服务机制,使培训工作与人员就业结合的更加紧密。

  2充分利用社区服务平台,建立就业训练中心与用人单位、就业训练中心与社区、就业训练中心与劳动力市场畅通的信息网络,了解和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愿望、年龄、技能、文化程度,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培训。

  3扩大创业培训规模、范围,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提供创业培训、咨询服务、政策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后续扶持工作,落实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4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市场化运作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教学设备。

  (五)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将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办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基地。

  1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头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2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以从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

  3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务输出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培训定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地方政府要给予扶持,制定鼓励办法。

  4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信息服务工作。定期调查、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将调查分析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5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予以补贴或奖励。各地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状况,对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或对用人单位组织农民工开展培训给予一定的奖励。

省劳动保障厅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2: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资源对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主体、多形式、多方式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现就做好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资源对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全社会培训意识,做好培训需求与资源的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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