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在农业部和省农委确定的省内6个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定点监测基础上,逐步扩展到全省14个地级城市;例行监测对象要扩大到“菜篮子”的主要产品;监测范围要延伸到从“土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各市也要制定农产品质量监控计划,充分发挥当地农业质检机构的作用,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例行监测制度,并逐步做到定期发布监测信息,确保农业标准的实施在更大范围内得到经常性监督。要加强对监测机构的监管,确保监测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这项工作由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牵头,首先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进行推广。要建立实施农产品档案管理制度和生产农户编码制度,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仓储及市场销售各个环节建立完备的标准化生产、流通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产销区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3.加强认证产品质量监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辽宁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实行动态管理,加大对生产者、经营者的检查、处罚及产品抽检力度,定期公布产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打击各类假冒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行为,纠正不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的现象,保护企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推行农产品标签化管理,提高认证产品的市场信誉度,形成统一有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管理体系,增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可操作性。根据我省实际,分三个梯队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已开展市场准入工作的沈阳、大连两市要进一步完善,扩大准入品种和准入范围,其他各市要按照省的统一要求制定市场准入计划,加快工作进度,到2007年底全省全面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