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审批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提交证券交易所前,市、县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政府逐级报省政府审批(南京市所属企业由市政府审批);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受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其论证报告;
  2.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3.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
  4.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三)省政府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省国资委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
  (四)国有控股股东取得省国资委出具的备案表后,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省国资委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逐级报省国资委审核,取得省国资委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方案如有重大变动,省国资委须报经省政府同意(南京市所属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批复。
  (六)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表决前,将方案逐级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四、上市公司的国有参股股东要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做好有关审核、报批工作。
  五、建立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上市公司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填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抄告单》,报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同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隶属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除外)报省国资委,其他上市公司报省经贸委。
  六、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根据上市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兼顾市场各方利益,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董事会要积极配合控股股东做好与其他股东、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谋取非法利益。
  七、各上市公司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将股权分置改革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努力提高公司竞争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要严格遵守改革中的承诺,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经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