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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1月1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88年10月2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基础。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务工作。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联系省人大代表。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听取省人大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的反映;受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至少与两名在基层工作的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进行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时,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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