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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1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1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2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为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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