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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五)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七)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相关事项;

 (八)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二)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公共利益高于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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