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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7日)修改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其行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监察、信息产业、政府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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