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