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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十、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要确定为城镇中等偏下与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同时,积极试点探索转变土地无偿划拨政策为货币补贴政策的方式,对低收入购房居民进行直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土地价格占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房管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制定专项制度和相关标准,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其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各盟市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积极筹措廉租住房资金,以保证廉租住房制度的尽快实施。
  二十一、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力度,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应由财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交比例足额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不得发生欠补现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偏低的盟市、旗县,要限期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为鼓励职工贷款购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20万元。对于挪用、占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立即纠正,严肃查处。
  二十二、各城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及农牧民进城人员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和住房租金指导标准,凡经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免征住房租赁有关税费,通过采取减免税费和实行住房租金指导标准等措施,切实减轻外来务工人员及农牧民进城人员的住房消费成本。
  二十三、加快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要继续加大实施国家康居工程和自治区住宅小区示范工程工作力度,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全面做好住宅保温节能工作,提高住宅的居住舒适度。
  二十四、根据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重点保障城镇建设用地。允许以盟市为单位,异地有偿调剂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指标的调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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