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切实落实政府的各项补贴资金。对不向消费者收费的纯公益性的市政公用行业,其经营成本和回报率要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由主管部门向社会招标确定运营单位;对提供城市公用服务,并向消费者收费的项目,产品价低于基准价的,要逐步调整价格标准,一时无法调整到位的,要由财政给予定期定额补贴;对于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应实行合理计价、自负盈亏。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要实行统一管制和监督,由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确定。
十五、对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各城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率先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可以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的经营权。在同一城市或地区,在规范、有序竞争的前提下,允许多家经营公共交通。
十六、建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评估和公示制度。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成立特许经营评估委员会,具体负责特许经营合同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签订程序的合法性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须按规定权限分别报经自治区和盟市特许经营评估委员会通过后方可正式签署。签署后的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十七、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革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针对部分市政公用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确实无力支付改革过程中分流和下岗人员欠缴的各项保险费用的,各级财政要按照其欠缴数额的适当比例给予资金补贴,促进改革顺利进行。对市政养护维修、园林养护、环卫保洁等由原事业性质改制为企业,暂时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单位,可在市场准入、任务划拨等方面,在3年内给予扶持,通过3年的过渡期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推向市场。对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实现的所得税,可在3年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用于弥补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性亏损。
十八、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公益性项目要全部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法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经营性项目要实行严格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市场化方式组织建设和经营。城市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政府直接投资的日常养护作业性的非经营性项目,要根据业务量划拨经费,以招投标的形式面向社会选择承包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以降低成本,有效利用政府投入的资金。
十九、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以普通商品房为重点,加快城镇住房建设。要根据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收入水平、平均房价以及地方财力情况,积极推行住房补贴制度。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的筹措力度,力争5年内基本解决拖欠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以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除现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外,大中型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也要逐步开始实行住房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