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城镇管理,提高城镇文明程度。坚持依法治市,健全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广泛开展以城市治安、市容卫生、交通秩序为重点的城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城镇居民的法制观念和文明意识,积极创建文明城镇、文明街道、文明小区。
八、逐步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城镇建设水平和质量。按照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组织引导科技力量开展建筑实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注意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特别是要加强污水处理及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每年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预算资金要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增加。要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各种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城建规费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三项费用作为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和公用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建设等有关部门研究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范围,适当提高费用征收标准,提高公共财政对市政建设的支持能力。
十、城镇土地收益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镇土地收储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从城镇自筹资金建设的各类集贸市场收取的管理费,要重点用于城镇市场的建设和维护。自治区监察、财政、审计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规范资金的使用,查处违规案件。
十一、交通、水利、环保、城建、土地、林业、生态、移民等各类项目,凡是城乡都可以安排的,要有适当比例优先安排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优势比较明显的城镇。专项资金可以随建设项目和转移人口与城市建设项目配套,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金融贷款投入城镇建设。办好体现政府信用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土地收储中心,充分发挥政府授权的投融资平台作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政府投资实体的管理办法,审核投资项目,补充偿债资金,提高城市政府信用度,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积极筹措城市建设资金。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按照“平均成本(包括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公用事业产品的基准价,并确定一定的浮动范围。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回报率的确定,应高于同期银行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