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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6]3号 2006年1月1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内党发〔2003〕18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05〕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自治区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自治区中心城市,按超大城市规划建设;赤峰市为自治区东部地区中心城市,按特大城市规划建设。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阿拉善盟所在地为盟市中心城市(区),其中,通辽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按大城市规划建设。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为所在盟市的中心城市之一,要建成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口岸城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上述城市(区)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经济建设项目方面要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二、各盟市要以盟市所在地为中心,同时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作为重点城镇,适当集中项目和资金促进其优先发展。
  三、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尽快修编完成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区域合作和设施共享。各盟市要在2006年年底以前完成当地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规划中设市城市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控制在150平方米左右。
  四、切实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规划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切实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城市规划管理权和执法权要高度集中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放和分离,目前存在规划管理权下放的城市,要立即纠正。要严格实行城市规划和建设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市规划、城市功能和土地用途以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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