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盟市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自治区级固定收入部分)、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属于盟市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3.自治区与盟市共享收入: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以上三税均不含自治区级固定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由自治区与盟市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为:2006年自治区分享20%,盟市分享80%;2007年起,自治区分享比例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盟市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2011年及以后固定为自治区分享25%,盟市分享75%。
上述收入范围的划分中,各项税收在执行中如遇国家调整税种和预算收入级次,另行规定;各项非税收入的划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基数确定。原则上按2005年前三季度实际完成数和2004年第四季度实际完成数并考虑一定的增长率计算确定。按自治区规定的税收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盟市上划自治区收入和自治区下划盟市收入。盟市上划收入超过自治区下划收入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定额返还盟市财政。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2006年及以后年度盟市完不成上划收入基数的,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对盟市的基数返还。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自治区财政因完善体制增加的收入,一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继续下达盟市。转移支付要采用规范的办法,注重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通过进一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鼓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加快发展。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盟市、旗县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四、原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处理
自治区财政对盟市的体制补助、体制上解、所得税基数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等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自治区核定的盟市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盟市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盟市按照92.5∶7.5的比例分担,盟市财政负担部分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对现有财政结算中较为固定的项目进行归并,对部分结算项目简化计算办法。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