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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内政发〔2005〕101号 2005年12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2〕26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促进自治区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改变收入划分方法,实行税收属地管理。改变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税种和比例划分自治区和盟市的收入,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做大做实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二)保证盟市既得利益,不影响各盟市财政平稳运行。坚持稳步推进,循序渐进。从2006年起,对部分税收实施增量分成,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
  (三)公平合理,统一规范。对部分税收按比例分享,分享的范围和比例全区统一。
  (四)自治区本级适度集中的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增加对盟市、旗县的转移支付以及属于全区性公共支出的事项。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除跨地区经营、统一核算及主体税收难以按区域划分的部分企业税收,继续作为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外,原属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收入下划盟市管理。除自治区本级继续保留的税收外,其余自治区境内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由自治区和盟市按比例分享。
  (二)将全区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自治区级固定收入、盟市固定收入、自治区与盟市共享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自治区级固定收入: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跨省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盐业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自治区本级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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