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规划指导。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凡是能够由社会投资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金融、担保等机构进行机制和管理创新,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充分运用投资统计成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
四、加强投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经营,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