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各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自治区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行政区域项目以及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还要建立专家评议制度。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保证评估质量。要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自治区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投资资金要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等,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五)改进建设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的项目,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要试行特许经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选择业主。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特许经营等管理办法。
  三、改善投资宏观调控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社会投资活动的调控工作,搞好总量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投资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预算,做好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牧业、水利、工业、交通、城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