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所有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要各负其责,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有效机制,保证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对因未认真履行职责,使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蔓延并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做好人员配置工作
  (一)编制核定。要按照本地区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管理需要,根据动物饲养数量、规模养殖比重、防疫任务、交通状况等差别,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其中,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人员数量,要在确保上划旗县人员编制和完成动物防疫检疫任务的前提下核定,不足部分可以从所在苏木乡镇改革后新核定的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尽快会同编制等部门提出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嘎查村原则上按照日历年度牲畜存栏数测算,农区每5000羊单位(每头大畜折5个羊单位,每5只禽折1个羊单位)左右,牧区每10000羊单位左右,聘请1名防疫员(动物疫情报告员),享受由旗县财政给予的定额补贴。
  (二)人员配置。新组建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配置工作人员,应以现有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进行配置。其中,进入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依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使兽医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四、建立科学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兽医行政管理、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费用,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统一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作能力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