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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整合和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分级负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防止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的发生,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三)完善和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技术支持职能。
  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方案;承担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等工作;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四)稳定和强化苏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
  旗县兽医局按一乡一站设置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作为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具体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措施、应急预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规模饲养场防疫措施等工作的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的落实,实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指导和培训;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动物防疫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共卫生行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病监(检)测、普查、净化、疫情报告、防检疫统计报表等项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兽药、预防用生物制品等与畜产品卫生安全相关的监管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动物免疫档案、检疫书证、免疫标识等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承担旗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任务。其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管理等工作接受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旗县级兽医局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实行双重领导,要建立有利于基层动物防疫的有效管理机制。
  由旗县兽医局在嘎查村聘用的动物防疫员(同时兼任动物疫情报告员),接受所在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具体职责是:实施嘎查村的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补针工作,填写免疫户卡、佩带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报告免疫情况,报告动物疫情;承担动物疫情监测采样等基础性工作,开展嘎查村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协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掌握嘎查村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出栏、检疫、死亡、疫病发生等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工作;完成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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