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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缴费系数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农牧民人均被征土地数量以及被征土地价格统一确定,一般控制在1至3的范围内。
  (二)参加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的费用应一次性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补贴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三方负担的费用由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按比例统一缴纳。
  (三)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业务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设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列入统筹基金。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按照实际收益计算利息。
  (四)各级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牧民的养老保障风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养老金调整和化解长寿风险。
  三、养老保障待遇
  (一)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农牧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缴费时到龄的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以后到龄的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政府补贴养老金组成,分别按以下公式计发:
  养老保障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政府补贴
  个人帐户养老金=到龄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预期享受待遇年限)
  政府补贴养老金=到龄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时政府负担比例×缴费时的缴费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养老保障金低于到龄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执行。
  (二)政府补贴养老保障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保障金从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完后,从风险基金中支付。
  (三)被征地农牧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将其纳入参加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清算,同时解除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条件的,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待遇后,可以继续享受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有关待遇。
  (四)如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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