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落实配套资金
  资金投入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前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对配套资金的承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防止出现中央增加投入而地方减少支出,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到位而地方配套由施工队垫支的情况,并把降低“寄宿制工程”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各盟市、旗县本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部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减收或免收的原则,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确保项目规划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到项目所在盟市、旗县督查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将督查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国家和自治区也将把各地减免收费的情况作为其获得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责任意识,严把工程质量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项目学校要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的重中之重。新建和改扩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要坚决杜绝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土建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把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
  各旗县“寄宿制工程”管理机构要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监督检查项目学校工程质量,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施工单位要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在完成“寄宿制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寄宿制学校正常运转。各盟市、旗县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要把包括“防破坏、防火灾、防事故、防爆炸,防垮(坍)塌、防中毒”等一系列安全措施考虑进来,为师生营造安全、宽松、舒适的育人环境。
  “寄宿制工程”项目学校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广大师生增强安全意识,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作为头等大事。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生活安全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凡是有学生在校,就要有老师管理和保护。学校要以人为本,制定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保证在各种应急情况下都有教师负责疏导、保护和管理学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