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396号 2005年12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
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2004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各地区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实施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狠抓落实,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但随着寄宿制工程的逐年推进,各地逐渐反映出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不按批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没有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及境内外捐赠款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教财字〔2004〕5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收取了名目繁多、数额较大的费用;有的地方工作拖拉,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管理力量薄弱,对工作缺乏指导和检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为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寄宿制工程”,确保我区“两基”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经各旗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申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核复的2004―2007年“寄宿制工程”规划,是工程实施的基本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不能随意变更已经批复执行的项目。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0号)和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涉及苏木乡镇撤并、移民搬迁、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寄宿制工程”规划的,必须由旗县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盟市相关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审核同意,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核复后方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