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 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