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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二、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加强农村信用社工作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成立,标志着我省农村信用社新的行业管理体制基本确立。但新体制要规范、有效、顺畅地发挥作用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要科学、高效地运作,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当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总体要求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加强农村信用社工作。

  省政府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办法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的领导和管理,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并将实行省联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管理目标责任制、风险及大要案件防范责任制,制订产权考核目标。

  省联社是省政府管理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具体组织形式,经省政府授权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同时又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省联社要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05]198号)精神,在省政府领导下,贯彻省政府决策,全面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大胆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尊重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其业务活动以为社员社提供服务、促进社员社的发展为宗旨,不得从事对公众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省政府坚持政企业分开原则,不干预省联社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省联社加强农村信用社工作。国务院要求省级人民政府不得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级、县级人民政府,但市(州)县乡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地方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督促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归还其拖欠的农村信用社贷款,牵头组织协调处置、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引导、推动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各家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监督检查行为。严禁向农村信用社乱收费和乱摊派,减轻农村信用社不合理负担;严禁超越职权,干预农村信用社正常业务经营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农村信用社具体人事安排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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