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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资源补偿收费机制。积极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通过水价、电价、天然气等价格政策的改革和调整,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适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加快推进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加大实施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力度,扩大执行范围,拉大差价,在有条件的市(州)实行尖峰电价和季节电价。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严格按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
  认真贯彻国家已颁发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技术推广中凡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在转让、培训、咨询、服务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收费资金用于企业符合清洁生产的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六)抓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带动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园区和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园区和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树立先进典型,为加快全省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和借鉴。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循环经济型企业,对重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依法对严重污染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在冶金、建材、造纸、火电等污染密集型行业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广泛采用先进技术,创建一批“三废”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使其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企业要发挥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作用,将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指导原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企业生产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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