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各级各类技术咨询推广机构加快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发展改革、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推广应用节能、节水、低耗、环保型装备。支持引进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组织力量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
(四)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和法制建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建设。制订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和合格评定标准,制订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产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
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建立生产者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经销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义务等管理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开展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研究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加大循环经济发展投资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列入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优先安排,给予一定的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并优先推荐到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争取中央的投资补助和银行贷款支持。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拓展投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中,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