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强化基层政府统计部门在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执法、统计管理和定量考核评价等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树立政府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组织、协调和管理好部门统计、企业统计和民间统计等工作。通过整合社会统计力量整合社会统计资源,形成“整体、协力、互补、共享”局面,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三、加快改革,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统计方法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现行统计制度方法与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不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统计制度方法落后已成为制约统计发展的主要问题,加快改革势在必行。一是要大力推进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方法的应用,逐步建立以普查为基础,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逐步建立部门统计工作主要由部门完成的统计制度。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在制定指标体系、统计制度方法等方面给予部门统计更多的指导和帮助。对部门统计数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严格执行审核、批准程序,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三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大胆舍弃和精减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用处不大的统计指标,集中力量搞好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监测所需要的主要数据的统计工作,加快建立反映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统计指标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要本着减轻基层负担和提高统计工作效率的思路,大力推行“企业一套表”、“乡镇一套表”和“部门一套表”等制度。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快推行“网上直报”。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和地区GDP数据的发布方式。
四、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一是结合“四五”普法宣传,扎实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加大《
统计法》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促使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提供和上报数据,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二是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机构,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坚持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各级统计、法制、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积极推进经常性的、有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三是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统计意识,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统计的权力,依法行使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执法检查等职能。四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
统计法》和《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对干扰统计工作和默许、暗示、授意、胁迫下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切实维护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