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银监办发[2004]83号 2004年6月21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
现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业务范围及主要负责人公示文本的规格不小于金融许可证的规格。
二、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每季度的业务范围及主要负责人姓名变更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汇总情况报我局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一)。
三、各单位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机构编码、机构名称、批准成立日期、营业地址、邮政编码、颁发许可证日期、主要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等情况汇总后,报我局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二)。
四、汇总表附件一、二的报送方式:电子文件采用点对点 MODEM拨号的通讯方式报我局统计信息处,(中资机构)电话号码:68886150;(外资机构)电话号码:68886151。本季度汇总表在7月10日前上报。
五、依照《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第三季度内对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和业务范围及主要负责人姓名公示的真实性、规范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在营业场所公示上述内容的机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