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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九)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积极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注重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发展水泥、煤矸石、粉煤灰建材产品,形成煤炭行业独有的建材产业。财税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煤矸石、粉煤灰、矿井水、煤矿瓦斯抽采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明确责任主体,保护和治理矿区生态环境。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建项目的环保设施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强老矿区的环境恢复与治理,对新开发矿区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开发,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减少废弃物排放,采用先进的技术防止采煤沉陷,减少地面沉降及对环境的破坏,促进区域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
  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大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政策调控
  (二十二)加强煤炭法制建设。
  尽快研究制定《陕西省煤炭生产管理条例》,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体系。提高煤炭开采准入标准,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从源头杜绝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煤矿。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监管煤炭开发、生产、经营、利用行为,为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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