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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一)改造整顿和规范中小煤矿。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联并、改造和提高,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鼓励资源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煤矿改进采煤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正规化开采,促进其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安全保障程度和生产规模、资源回采率等全面升级。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经营的煤矿。
  (十二)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
  积极推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大力推广高新技术和先进采掘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生产工艺,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和单产单进水平。加强煤炭企业与科研机构、院校的合作,对煤田地质勘查、保水采煤、煤炭生产工艺、瓦斯防治及综合利用、洁净煤、煤化工等方面的关键技术难题进行科技攻关,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开展煤矿专用机械产品的配套研究,提高我省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
  (十三)建立规范的煤炭市场秩序。
  继续坚持全省煤炭联合销售体制。按照市场机制,培育大型煤炭流通企业,增强煤炭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整体竞争能力和调控能力。要充分发挥政府对煤炭销售市场的管理和宏观调控作用,加强供需衔接,鼓励产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进一步完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严格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制度,强化煤炭市场监管,定期对煤炭质量进行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实现煤矿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十四)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5〕10号),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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