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煤炭行业管理。
各重点产煤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力量,设立独立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配齐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煤炭生产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影响行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依法实施安全监管。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或上报。省煤炭工业局要尽快研究制定煤炭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办法,对生产矿井储量及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标的,要依法予以重罚,直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鼓励和支持煤炭生产企业开展高分辨率采区勘探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工作在煤炭生产中的作用,降低矿井生产风险,提高资源回采率。积极研究“三下”(即水体下、重要建筑物下、铁路下)采煤技术,鼓励开采零星及边角煤炭资源。
充分利用煤炭资源税费计征政策,积极探索制定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必须设立储量管理机构,30万吨以下的煤矿必须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所有煤炭企业都要建立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落实储量管理责任。
三、加快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
根据我省资源分布与开采条件,进行生产布局调整,基本思路是:“稳住渭北,加快西进北上”,用5年左右时间,积极培育亿吨级煤炭企业集团,形成5—6个千万吨级现代化煤矿,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要积极争取国家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煤炭基地建设和矿区环境治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步伐。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支持和鼓励煤炭企业与交通运输、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企业联营。积极采取措施,改善运输条件,提高煤炭运输能力,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工业发展的制约。坚持“三个转化”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煤化工和建材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