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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
  (四)加大煤炭资源勘查力度。
  煤炭资源的勘查是支持煤炭工业发展的基础。要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多方筹措资金进行煤炭资源勘查,不断寻找、发现新的资源,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近期工作重点是省内未达到普查和详查的区域,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同时要依法规范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二级市场转让的管理,对国家和各级财政出资取得矿业权的转让收入要实行专户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查的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地质勘查精度,为科学规划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五)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
  必须坚持“合理布局,规划先行”的原则,切实改进煤炭资源开发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根据煤炭资源质量、水资源总量和环境容量,对神东、陕北、黄陇三大煤炭基地,在完成普查和大部分详查基础上,做好整体规划和功能规划,科学界定开发规模、煤炭用途和开采顺序;对神府新民、榆神、榆横、渭北、彬长等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照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对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资源要抓紧开展规划工作,尽快完成矿区总体规划。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省煤炭工业局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时,必须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工业局的意见。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新建项目的审批必须符合规划。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陕北三叠纪和陕北石炭二叠纪煤田的气煤、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煤炭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
  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做好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参与开发国家规划矿区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和流转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工业局制定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依法设置矿权或办理流转手续,严格规范采矿权二级市场的有序流转,以保证煤炭资源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严格执行煤矿设计规范,加强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乱采滥挖,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制度。除受资源和地质条件限制外,原则上不再批准30万吨以下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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