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爱卫部门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上述场所要开展消毒、灭蝇、灭鼠工作,在郊区(县)应开展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养殖、销售、屠宰禽类的场所,应远离水源。对禽类要采取圈养措施。禽类的粪便应集中进行资源化处理,严禁粪便直接排入河道,污染水源。
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加强对取水口的巡查,在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不得饲养家禽。要加强饮用水的消毒工作,出厂水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病原学诊断实验室检验和生物安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开展人禽流感病原学检测的医疗机构统一技术规范,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实验室标本采集、运送、检验以及生物安全要求见《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要求》(附件10)。
收治留院医学观察病例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本院就诊病例中的病例标本,包括鼻咽含漱液、鼻咽拭子及血液标本,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
对经初步检验确定为A/H5禽流感病毒核酸或其血清抗原/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或疑似阳性的样本,已经虽然经初步监测结果呈阴性,但临床上仍无法排除人禽流感感染可能的样本,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监测点医院负责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检。
收治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采集病人鼻咽含漱液、鼻咽拭子及血液标本,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除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性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外,必要时,还要进行排除其他可疑病毒和细菌性疾病的指标检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检验发现阳性结果的,要将标本分送设在市公共卫生中心的平行实验室进行检验。经平行检验确定为阳性结果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流感实验室进行复核、检验。
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定,建立生物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在标本采集、运送以及检验过程中要完全控制病原污染,防止实验室感染。
(七)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队伍和专业队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人禽流感病人分诊和诊治、应急处置、消毒防护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对全市各级各类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突出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防护、现场控制及实验室检验技术。
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要求必须掌握人禽流感症状、体征的临床判断和流行病学的检查、询问。
(八)卫生监督和督查
卫生监督部门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预检分诊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对重点对象(从事活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处置情况、疑似病例报告制度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水源保护进行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水厂的消毒措施执行情况和取水口保护情况,特别是家禽养殖所在地水源的污染及防护情况。
对职业人群卫生防护进行卫生监督,重点检查重点职业人员(从事家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落实及个人对禽流感防护知识知晓情况。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室内空气卫生状况和中央空调消毒措施。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菌毒种(株)库的安全管理。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人禽流感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包括对组织领导、技术措施、医疗设施、物资准备和教育培训等情况的督导,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督导意见。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督导意见及时整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及时调整督查的内容、范围和频度。
(九)大众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咨询电话、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常识,提高市民对禽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教育市民一旦出现相关症状,应主动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根据疫情等级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按照科学防治和有效防治的政策导向,引导适度宣传,避免引起恐慌。(《防治人禽流感健康教育工作指南》见附件11。)
(十)信息综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收集国内外禽流感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了解国内外及周边省市的禽流感疫情动态信息,收集本市疾病监测动态和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供有关部门参考。
在市和区(县)两级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出入境检疫部门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明确专人开展信息交换,定期交流禽流感防制相关信息。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每日人禽流感监测和疾病报告信息,统计发热病人以及医学观察、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人数,汇总疫情处理情况,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综合分析报告;要掌握本市涉禽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经卫生部授权,市卫生局负责本市人群感染禽流感的疫情信息的发布。
三、分级控制
(一)准备
在人禽流感防治常态长效的情况下,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人禽流感的监测和防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发现可疑人禽流感病例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普及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水平和群众防护意识。
(二)分级措施
1. 发生第一级疫情时:
(1)将31家流感监测医疗机构作为禽流感监测点,登记报告就诊病例中发热病人数、类流感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以及流行病学接触史情况。
选择9家大型禽类饲养场作为监测点,登记报告职业人群中发热病人数、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定期收集国内外禽流感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
(3)组织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人员、临床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4)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等管理对象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5)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主要措施是通过与传播媒介广泛合作和健康教育网络向全社会各类人群普及人禽流感防治相关知识。
2.发生第二级疫情时:
(1)监测点扩大为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所有规模禽类饲养场,实施“零报告”制度。
(2)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要掌握人禽流感的诊断标准,加强预检分诊,做到首诊负责制。动物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疫情发生时,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3)市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杜绝染疫家禽的上市销售。
(4)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管理,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报告和疾病监测,重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对病人分类及处置、收治流程、疫情报告的程序要求和实验室标本的采集送检方法等情况,及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监督执法。
(5)进一步开展预防性健康教育,开通禽流感防治热线,向全社会提供防治禽流感相关咨询,对区(县)、街道(镇)及大型单位进行师资培训。
3.发生第三级疫情时:
(1)市卫生局及时调整、扩大监测点设置,本市所有综合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院均作为监测点,实行“零报告”制度。本市所有涉禽单位(包括饲养户)均作为症状监测点,实行“零报告”制度。
(2)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对人禽流感的病例、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疫点消毒,追踪确定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3)全面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的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强化对人禽流感样本检测实验室的监督执法工作,防止实验室感染的发生。加强对预防控制禽流感的各项措施的督查和评估。
(4)加强针对疫情的健康教育,主要措施为将预防禽流感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基层的阶段性考核内容;强化禽流感易感人群的健康教育。
4.发生第四级疫情时:
(1)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采取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
(2)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积极组织医疗救治,降低病死率。
(3)强化健康教育工作,扩大健康热线服务,增加求助内容;对重点人群举办有针对性的预防禽流感的知识和技能讲座;配合政府的行政社会动员,大规模启动人际社会动员。
分级控制措施实行分级递进原则,进一级则涵盖前一级的各项措施。
四、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卫生局建立人禽流感防治防病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小组,对禽流感的预防控制技术决策提供参考。各区(县)建立相应组织。
(二)技术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建立人畜共患病检测实验室,建立检测方法、制备检测用品,实验室应符合有关生物安全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担任检测工作。
(三)物资保障
市卫生局提出应急预防性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菲等)、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储备目录,交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经委等部门落实。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器械、车辆、物资的储备。
(四)科研保障
市科委组织开展人禽流感预防和控制应急研究工作,对禽流感的流行趋势,诊断手段,控制措施,信息整合,协调机制,人才、技术和物资准备等开展研究。
(五)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安排防疫物资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健康教育等相关费用。
附件:
1.人禽流感监测技术方案
2.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卫生系统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3.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4.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5.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6.人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要求
7.
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
8.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
9.与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人员防护原则
10.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要求
11.上海市防治人禽流感健康教育工作指南
附件1
人禽流感监测技术方案
为掌握本市禽流感疫情动态,做到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落实有效的控制措施,按照本市人禽流感“分级控制,分级处置”的工作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一级疫情状态下的监测
在一级疫情状态下开展的监测包括:症状与病例监测、暴露人员监测和一般人群抗体监测。
(一)症状与病例监测
1、监测点
设本市流感监测点中31家医疗机构为人禽流感监测点。
2、监测方法和内容
(1)监测点医院设专人负责收集就诊病例中发热病人总数、发热门诊诊治病人数、发热门诊就诊者中伴有肺部炎症的病人数、有禽接触史并伴有类流感症状或肺部炎症的病人数以及本院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数,于次日上午10:00-10:30向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发热门诊医生对就诊的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作临床检查的同时,要按照《
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进行流行病学史询问,并按照《人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要求》对发现的病例进行处置。
(3)发现就诊病人中有从事接触禽类职业史和发病前有病、死禽接触史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按照《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规定的监测报告工作流程做好网络直报,同时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