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金融许可证打印后,由监管人员核对除机构编码以外的其他要素,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后,盖章有效。
6.金融许可证由监管人员向领证金融机构发放,金融机构在“金融许可证发放、收回登记簿”上登记签收。
四、金融许可证的保管和领取
(一)《金融许可证》的空白文本由办公室保管岗保管,造册登记,签收使用。
(二)制证岗领用空白金融许可证,实行一事一领,并在“空白金融许可证领用登记簿”签字。
五、金融许可证的收缴
(一)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注销和吊销的金融许可证,须加盖“作废”章,由保管岗在“金融许可证收缴登记簿”签收保管。
(二)对于收缴的金融许可证,分别由监管人员和办公室保管人员在“金融许可证领用登记簿”上签收交接。应在具体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于每年12月底前上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集中归档保管。
六、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一)金融许可证颁发、换发或被吊销、注销时,金融机构须在规定日期内在中国银监会或上海银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二)领取、换领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于领证起30日内完成公告事宜。注销、吊销或遗失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当在监管机关下达执行文件或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中国银监会或上海银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金融许可证作废。
(三)外资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和分行的公告应分别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金融时报》和上海银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外资银行支行的公告在上海银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刊登。
(四)公告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五)公告程序:
上海银监局根据批准文件向报社和被公告单位发出办理公告通知,同时将公告内容以书面方式致公告报社。
被公告机构持办理公告通知到指定报社交付相关费用。
报社按上海银监局要求发布公告,并将公告情况抄报公告单位和上海银监局。
七、营业场所公示
(一)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其他事项如经营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以适当形式给予公示,公示要求规范、准确、明了,便于公众识别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