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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金融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要求
  (一)金融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上海银监局批准文件60日内,持批准文件、金融机构介绍信、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上海银监局申办。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到上海银监局申请办理更换手续,并凭上海银监局批准件办理换证,同时缴回原金融许可证。
  1.机构更名;
  2.营业地址变更(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3.许可证破损;
  4.上海银监局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金融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上海银监局报告,并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三)金融机构领取和换领金融许可证,应按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三、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上海银监局应在收到金融机构上报的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事宜。
  (二)上海银监局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办理金融许可证。目前换、颁证工作以“金融许可证制证申请单”作为办理凭据,具体程序如下:
  1.上海银监局各监管处负责受理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领取、换领金融许可证的申请,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备。
  2.对符合办理要求的,监管员填制“制证申请单”,送所在科、处两级负责人审核,再送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将“制证申请单”发送制证岗。
  3.制证岗凭“制证申请单”向保管岗领用空白金融许可证,并在“空白金融许可证领用登记簿”上签字。
  4.制证岗编制金融机构编码同时打印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编码应按照上海银监局《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要求编制,对已设机构持有的原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换发新证时,机构序号由金融机构确定。新设机构,按照同类机构编码编制方法顺序编制机构编码。如涉及异地迁址,编制新的编码并通知机构原所在地监管当局注销原机构编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原编码应予注销,不再使用;金融机构如吸收合并,只保留负责组建的金融机构的代码;若新设合并,则按新设机构编制编码,原有机构编码注销。如金融机构的许可证遗失,补发新证的机构编码不变,流水号不同。其他变更事项的金融机构,仍使用原有编码。
  所有领证金融机构的编码全部录入金融许可证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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