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银监发[2003]16号 2003年10月15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各外资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银监局”)特制定《上海银监局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金融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
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银监会《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银监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金融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对象
上海银监局在中国银监会的授权下,负责上海市内下列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三)城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四)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
(五)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及其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分支机构。
(六)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联社,各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
(七)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上海市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异地在沪分支机构)。
(八)经银监会授权由上海银监局颁发和管理金融许可证的其他金融机构(全国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