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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

  二、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

  土地补偿费为    万元/亩,总计  万元。

  其中,采取货币补偿    万元;采取非货币补偿(还建、合作分成等形式)的形式为     ,折合总价值    万元,合    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约   万元.安置农业人口   名,其中超转人员   名,劳动力   名采取    (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三、其他内容

  ××××

  四、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

  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   年  月  日止),  乡镇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上述公示的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  区县分局(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提出具体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本次公示后,相关意见和听证结果将汇总上报  区(县)人民政府,由  区(县)人民政府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特此公示。

                   市国土资源局  区县分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公示听取意见及听证结果的报告(样式)

  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  (  文号)批准(核准),   (建设单位)拟建设  (建设项目),拟征用  (个)乡镇 (个)村农村集体土地  公顷(  亩)。我局按照程序于 年 月 日在沿线进行了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公示(京( )地征[ ] 号),根据   的申请,于 年 月 日在  组织了听证,现将听取意见和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区(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简述

  ××××

  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公示的基本情况

  ××××(公示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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