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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


  (十)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签订核落实:征地公告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事宜;监督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落实征地转非人员,办理安置手续。

  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可以进地施工建设。

  五、征地争议的协调及裁决。

  (十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附件:1、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公示(格式)

  2、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公示听取意见及听证结果的报告(样式)

  3、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补偿(人员)安置情况的说明(样式)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公告(格式)

附件一: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公示(格式)

                       京( )地征[  ]  号

  根据    (    文号)批准(核准),    (建设单位)拟建设   (建设项目),拟征用   乡镇  村农村集体土地  公顷(  亩)。经    区(县)人民政府核实拟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现就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征用土地位置及面积:

  东:     南:      西:      北:

┌──────────┬──────────┬──────────┐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征地面积(亩)   │
├──────────┼──────────┼──────────┤
│耕地        │          │          │
├──────────┼──────────┼──────────┤
│林地        │          │          │
├──────────┼──────────┼──────────┤
│园地        │          │          │
├──────────┼──────────┼──────────┤
│牧草地       │          │          │
├──────────┼──────────┼──────────┤
│水域        │          │          │
├──────────┼──────────┼──────────┤
│交通设施用地    │          │          │
├──────────┼──────────┼──────────┤
│村庄工矿用地    │          │          │
├──────────┼──────────┼──────────┤
│未利用地      │          │          │
├──────────┼──────────┼──────────┤
│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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