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地公示及听证:在上报征地材料前,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在拟征地村予以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1),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在征地情况公示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依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应当及时汇总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及听证情况(样式见附件2);并随“一书四方案”等材料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五)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一书四方案”及征地材料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区(县)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人员)安置方案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征地公示意见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样式见附件3)。
三、征地的审查(核)、报批
(六)区(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市国土局受理。市国土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相关规定对征地材料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区(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市国土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核)。
(七)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征地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监管后,市国土局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四、征地组织实施及征地补偿安置
(八)组织实施: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九)征地公告:区(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征地公告(格式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