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
(京国土征[2005]822号 2006年2月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05年11月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55号),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规定,现按市政府要求,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征地的具体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调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的拟定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征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本着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依照《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及相关配套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征地涉及的农转非、转非劳动力、征地超转人员数量等需要安置的情况,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
二、征地材料组织、审核上报
(三)编制“一书四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区(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