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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乌鲁木齐市第二批城市管理权限的通知


  十五、符合全市道路规划前提下,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许可(不含城市主干道);

  十六、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许可;

  十七、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饲养家畜的许可;

  十八、沿街门头牌匾的审批、管理;

  十九、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初审和监管;

  二十、公厕的建设、经营、管理;

  二十一、基建占道的初审;

  二十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卫生机构和卫生服务站点管理审批;

  二十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十四、在全市统一规划下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和管理(仅限乌鲁木齐县、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

  二十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和洗车场的建设审批以及日常管理(仅限乌鲁木齐县、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

  二十六、辖区内临时占道(包括摊点、书报亭、电话亭等各类亭棚)审批(仅限乌鲁木齐县、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

  二十七、各类行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的建设(各区县报计划,建委审定);

  二十八、城市道路配套费征收权限(建委监管);

  二十九、家庭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十、城市供热、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部分权限;

  三十一、乌鲁木齐县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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