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乌鲁木齐市第二批城市管理权限的通知
(市党办[2005]88号 2005年10月28日)
乌鲁木齐县、各区党委和政府,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坚持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是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基层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城市管理权限下放步伐,在落实首批权限下放的基础上,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第二批市级城市管理权限下放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人员落户的收费及审批;
二、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收费及审批;
三、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批;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消防审批;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非娱乐场所消防审批;
六、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酒店及餐饮业卫生许可;
七、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八、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设置审批;
九、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
十、旅行社的日常管理;
十一、辖区内一、二星级酒店的评定(包括重新评定),由区、县旅游星级酒店评定委员会负责报备;
十二、国家A(1A)级景区的评定;
十三、城市道路占用的许可(不包含停车场占道);
十四、乌鲁木齐县、东山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主干道道路挖掘初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