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
(乌政办[2005]18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维护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解决我市土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科学有效、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体制。
二、继续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园区用地、非法圈占土地、违法违规交易、土地管理松弛等现象加大治理整顿力度。严禁利用农业耕地开发生态农业园或示范园;凡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化方式供地。
三、严格实施《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项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用地。积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按照规划进行,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落实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数量平衡。
四、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进行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要符合《乌鲁木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保护耕地的基本原则,符合合理和集约用地原则,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未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选址定点,不得批准建设用地。